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149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李动,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琦,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