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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149号

孙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孙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149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李动,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琦,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