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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4133号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133号

原告:张某。

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