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429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锐标(外号“老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03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外号“扁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1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同月23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韦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0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同月23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锐标、张某、韦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锐标、张某、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矮股”、“大傻”、“大弟”等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收入,于2016年3月28日开始,在普宁市南溪镇南溪村市场后面一田园空地开设“鱼虾蟹”赌场,做庄聚集村中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并以每天人民币(下同)80至200元不等先后雇用被告人张锐标、张某、韦某在赌场做帮工,负责“赔食、摇骰子”等工作。该赌场每天有30多人前来参赌,每人每轮赌注10元至1000元不等。2016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张锐标、韦某、张某被现场抓获,并查获赌具和赌资若干。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的相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锐标、张某、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锐标、张某、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开始,同案人“矮股”、“大傻”、“大弟”等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普宁市南溪镇南溪村市场后面田园空地开设一“鱼虾蟹”赌场,做庄聚众赌博,并以每天80至200元不等先后雇用被告人张锐标、张某、韦某在赌场做帮工,负责“赔食”、“摇骰子”等工作。该赌场每天有30多人参赌,每人每轮赌注10元至1000元不等。2016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到场查处,当场抓获张锐标、韦某、张某,并查获赌具“鱼虾蟹”1副及赌资217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张锐标、张某、韦某确认无误的作案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的相片。2.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明:2016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市南溪镇南溪村市场后面田园空地查处一赌摊时,当场查获赌具“鱼虾蟹”1副及赌资2170元。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张锐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月25日刑满释放。4.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08)普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13日刑满释放。5.被告人张锐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4月6日开始,一外号叫“大弟”的人以每天80元工钱雇他到南溪村市场后面田园搭建的帐篷内一“鱼虾蟹”赌摊帮忙,该赌摊每天参赌人数约30多人。同月11日晚上,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张锐标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张某、韦某也是赌场的帮工。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28日开始,一外号叫“大傻”的人以每天150元工钱雇他到南溪村市场后面田园搭建的帐篷内一“鱼虾蟹”赌摊帮忙,该赌摊每天参赌人数约30多人。同年4月11日晚上,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张锐标、韦某也是赌场的帮工。7.被告人韦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28日开始,一外号叫“矮股”的人以每天200元工钱雇他到南溪村市场后面田园搭建的帐篷内一“鱼虾蟹”赌摊帮忙,该赌摊每天参赌人数约30多人。同年4月11日晚上,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韦某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张锐标、张某也是赌场的帮工。8.被告人张锐标、张某、韦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锐标、张某、韦某明知同案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受雇在赌场帮工,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分别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张锐标、张某、韦某所犯赌博罪罪名不当,因张锐标、张某、韦某系受开设赌场者雇用在赌场帮工,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张锐标、张某、韦某受雇在赌场帮工,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锐标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张某、韦某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锐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晓胜
人民陪审员 张益群
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6页共7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