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6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岑月琴,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巫作荣,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744527005。
法定代表人:招应璋。
上诉人岑月琴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岑月琴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岑月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岑月琴撤回对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由上诉人岑月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建须
代理
审判员 黄玉凤
代理
审判员 李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