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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梅与被执行人马永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回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外出打工不在本辖区,原住址常年未居住,也无任何联系方式,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婚生小女马燕由申请人抚养,执行费500元,待被执行人马某某有给付能力时,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庆

审判员 达海芳

审判员 鲁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