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03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侯永旺,该公司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李忠霞,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该公司收费员。委托代理人王霞,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该公司收费员。被告秦瑀,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动履行缴费义务,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永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