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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民初964号

邓慈丽与刘冬香、谭文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邓慈丽,刘冬香,谭文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4民初964号

原告:邓慈丽,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付小宁,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冬香,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被告:谭文兵,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翔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邓慈丽与被告刘冬香、谭文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慈丽委托代理人付小宁、被告刘冬香和被告谭文兵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翔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慈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湘B2RQ**小车,并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车辆折旧损失,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交通费用;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8日,原告哥哥的小孩做满月,原告的表姐夫王香军去喝喜酒,王香军到了腰潞镇珍武村之后,说要去接他的岳父母等人来喝喜酒,因为他的车是一辆旧面的车,就借原告的湘B2RQ**车去腰潞镇东山村接他的岳父母,原告将车给王香军开走了,后来王香军打电话给原告的丈夫,说两被告认为原告的丈夫欠了他们的钱,把湘B2RQ**车扣走了。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车辆,均遭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具状起诉。

被告刘冬香、谭文兵辩称,1、答辩人刘冬香、谭文兵按照原告丈夫唐生明借款时用小车抵押的约定,留置了湘B2RQ**的车辆以抵偿其部分借款是事实,但留置该车的责任在于原告夫妇。2、答辩人留置湘B2RQ**车辆事出有因,因为唐生明尚欠答辩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4万元没有偿还、且唐生明借款时承诺可以用车子、株洲房子抵押,又刻意拒绝接听答辩人的电话所致。3、只要唐生明偿还了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和利息23.4万元,答辩人愿意返还原告车辆。或者以该车作价145056元,再由原告和唐生明连带偿还88944元(234000-145056元)。原、被告双方对如下事实无争议:1、湘B2RQ**雅阁牌小型轿车系原告邓慈丽于2014年1月6日所购买,登记在原告邓慈丽名下。2、原告邓慈丽与唐生明是夫妻关系,被告刘冬香与被告谭文兵是夫妻关系,原告邓慈丽与被告刘冬香是表姐妹关系。2016年5月8日,原告哥哥的小孩做满月,亲戚朋友过来喝喜酒,原告的表姐夫王香军借原告的湘B2RQ**车去腰潞镇东山村接自己的岳父母来喝喜酒,到了腰潞镇东山村后,王香军的姨姐刘冬香也在那里,被告刘冬香问王香军开的湘B2RQ**车是谁的,王香军说是邓慈丽夫妇的车,被告刘冬香与谭文兵就以唐生明欠钱未还为由当场将湘B2RQ**雅阁牌小型轿车强行扣走,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湘B2RQ**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对王香军的调查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湘B2RQ**雅阁牌小型轿车虽然登记在原告邓慈丽名下,但属于原告邓慈丽与其丈夫唐生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被告向原告电话短信催讨过,原告方一直拒绝偿还,被告方没有办法,就按照原告丈夫唐生明的承诺将车扣走。被告向本院提交了17页短信记录打印件,用以证明其上述观点。原告对短信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双方之间虽有经济纠纷,但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本院对17页短信记录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或其丈夫同意被告扣车抵债,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被扣押的小车是否应当返还;2、原告方所主张的车辆折旧费和交通费有无依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将湘B2RQ**雅阁牌小型轿车借给王香军开,两被告以原告丈夫唐生明欠钱未还为由,从王香军手中将车强行扣走,两被告的扣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两被告辩称,原告丈夫唐生明同意被告留置该车以抵扣债务,但并无证据证明,即便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救济而不应当私自扣车,且法律规定留置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故对两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湘B2RQ**雅阁牌小型轿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折旧损失,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冬香、谭文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慈丽返还湘B2RQ**雅阁牌小型轿车。

二、驳回原告邓慈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邓慈丽负担500元,被告刘冬香、谭文兵共同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谭高鹏

人民陪审员  向寿哲

人民陪审员  毛可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杰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