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曙光。被执行人程小花。被执行人王跟明。被执行人王加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曙光、程小花、王跟明、王加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3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13000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荣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