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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1520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520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蔡某某,男,住青海省互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占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