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251号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海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11日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17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贵群
审判员 于胜军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