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终3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习远,男,193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我金,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万东北路**号。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林木,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我桂,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杨朝勤,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习远、张我金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行初1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习远、张我金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习远、张我金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习远、张我金撤回上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
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