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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行终365号

张习远,张我金诉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准许撤诉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习远,张我金,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人民政府,孙林木,张我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终3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习远,男,193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我金,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万东北路**号。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林木,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我桂,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杨朝勤,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习远、张我金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行初1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习远、张我金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习远、张我金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习远、张我金撤回上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

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