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4905号原告东莞市科磊得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1号楼3楼314-316室。法定代表陈德华,总经理。被告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科技园区超前路17号。法定代表人薛黎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科磊得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科磊得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93元,由原告东莞市科磊得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筠韬
人民陪审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吴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