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427号
原告:厦门威迪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35号16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926758-0。
法定代表人:王奕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杰,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99号罗宾森购物广场五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7561H。
法定代表人:LANCEYUGOKONGWE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威迪芳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威迪芳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威迪芳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威迪芳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威迪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