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3782民初4506-2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窦桂刚,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顾爱玲,女,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亚萍,女,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窦桂刚、顾爱玲、王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樯
人民陪审员 王大海
人民陪审员 张思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