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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3782民初4506-2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窦桂刚、顾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窦桂刚,顾爱玲,王亚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3782民初4506-2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窦桂刚,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顾爱玲,女,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亚萍,女,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窦桂刚、顾爱玲、王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樯

人民陪审员  王大海

人民陪审员  张思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