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730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471976。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龙承担。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凌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