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565号原告王盛,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罗定市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罗城镇迎宾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学俭。委托代理人莫衍,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颖怡,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盛诉被告罗定市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盛负担。
审判员 陈建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小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