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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513号

周明峰与沈小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明峰,沈小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峰被执行人沈小花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新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被执行人沈小花配偶黄建民(身份证号码:)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小花及配偶黄建民(身份证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50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507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田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邵鹏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