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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968号之一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胡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胡立军,华杰辉,伍漂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398号。组织机构代码:58746200-0代表人:余万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鼎、陈雪红,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胡立军,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华杰辉,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伍漂君,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胡立军、华杰辉、伍漂君(2015)甬慈商初字第021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2万元,并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975.5元,执行费4502.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9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