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仓康盛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陈锡忠,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军,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4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锡忠、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前按生效判决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锡忠、李军钱款人民币221,430.6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