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行审117号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张晓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张晓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行审1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号。负责人江仲翮,该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张晓峰,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案由: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883363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一大队撤回申请。

审判长 彭 可

审判员 李昌斌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