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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891号

段海广与田山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海广,田山丰,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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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891号原告段海广,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王献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山丰,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乡县。委托代理人胡艳艳,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乡县。系田山丰之妻。第三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立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铁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殴阳建青,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海广诉被告田山丰及第三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海广于2016年8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田山丰及第三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海广撤回对被告田山丰、第三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江斌

代理

审判员  张晗、

人民陪审员  王亚雷二0一六年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