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3040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丁爱中,平湖市当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侯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