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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3040号

黄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3040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丁爱中,平湖市当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侯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