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530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郑秀艳。
上诉人郑秀艳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字2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郑秀艳上诉请求:上诉人的户籍及口粮地均在东黄各庄村,我村因开滦钱家营矿采煤塌陷搬迁,上诉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得到搬迁补偿,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所诉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而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上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案中涉及到的利益是钱家营矿的补偿,不是村集体的财产,不是村里的福利待遇,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范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指令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按照《东黄各庄村搬迁住宅楼分配方案》为其分配住宅楼、享受《农业生产园区》用地优惠待遇、支付相应时段外租房补偿金等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荣进
代理
审判员 彭晓玲
代理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