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民终5301号

郑秀艳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秀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530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郑秀艳。

上诉人郑秀艳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字2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郑秀艳上诉请求:上诉人的户籍及口粮地均在东黄各庄村,我村因开滦钱家营矿采煤塌陷搬迁,上诉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得到搬迁补偿,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所诉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而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上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案中涉及到的利益是钱家营矿的补偿,不是村集体的财产,不是村里的福利待遇,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范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指令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按照《东黄各庄村搬迁住宅楼分配方案》为其分配住宅楼、享受《农业生产园区》用地优惠待遇、支付相应时段外租房补偿金等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荣进

代理

审判员  彭晓玲

代理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