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386号
申请人:李爱云。
被
申请人:吴常英。
被
申请人:任雪强。
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常英、任雪强银行存款6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吴常英、任雪强银行存款63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张清平在河北农村信用社账号为04×××15、04×××90的存款共计40000元予以冻结;
三、对担保人张兆奎在河北农村信用社账号为04×××04的存款2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仲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