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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财保386号

李爱云与吴常英、任雪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爱云,吴常英,任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386号

申请人:李爱云。

被

申请人:吴常英。

被

申请人:任雪强。

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常英、任雪强银行存款6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吴常英、任雪强银行存款63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张清平在河北农村信用社账号为04×××15、04×××90的存款共计40000元予以冻结;

三、对担保人张兆奎在河北农村信用社账号为04×××04的存款2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仲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