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叶学宽,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叶学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刘鹏飞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成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