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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311号

山东良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良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11号申请人山东良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一路136号发祥巷1号公馆副楼308室。法定代表人张恒钦,总经理。被申请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郭洪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良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良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17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并移交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迟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