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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6116号

唐治金与简伟、重庆市伟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简伟,唐治金,重庆市伟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简伟,城镇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治金,农村居民。

原审

被告:重庆市伟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简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简伟与被上诉人唐治金、原审被告重庆市伟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5)潼法民初字第03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16日向上诉人简伟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简伟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简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余 华

代理

审判员  张映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明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