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简伟,城镇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治金,农村居民。
原审
被告:重庆市伟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简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简伟与被上诉人唐治金、原审被告重庆市伟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5)潼法民初字第03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16日向上诉人简伟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简伟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简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余 华
代理
审判员 张映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明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