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304号原告谭某1,男。被告谭某2,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1诉谭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1以被告谭某2已清偿欠款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谭某1负担。
审判员 向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