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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1304号

谭某1诉谭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某1,谭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304号原告谭某1,男。被告谭某2,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1诉谭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1以被告谭某2已清偿欠款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谭某1负担。

审判员 向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