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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11183号

郑早堂与北京金可依莱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早堂,北京金可依莱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1183号

原告:郑早堂,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

被告:北京金可依莱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村188号2-D-399,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野场村。

法定代表人:金仕蓉,职务不详。

原告郑早堂与被告北京金可依莱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可依莱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早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可依莱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早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金可依莱公司给付原告郑早堂服装加工费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金可依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郑早堂于2014年5月开始至7月为被告金可依莱公司加工服装,总加工费10万元,其间被告金可依莱给付了88000元,余下12000元被告金可依莱公司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款项至今未给付,原告郑早堂催要多次,被告金可依莱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郑早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郑早堂的诉讼请求。被告金可依莱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郑早堂提供的证据欠条的真实性认可。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郑早堂为被告金可依莱公司加工并交付服装,被告金可依莱公司欠原告郑早堂12000元加工费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金可依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郑早堂提供的证据欠条能证明被告金可依莱公司欠原告郑早堂12000元加工费的事实,现原告郑早堂要求被告金可依莱公司向其支付服装加工费12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北京金可依莱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早堂加工费一万两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金可依莱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成桂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纪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