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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9444号

吴冬平与王桂良、丁海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冬平,王桂良,丁海珍,王桂明,王明华,王月华,王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9444号原告吴冬平,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钱国峰,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良,男,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丁海珍,女,1931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王桂明,男,195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王明华,女,195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王月华,女,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王纪华,女,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平诉被告王桂良、丁海珍、王桂明、王明华、王月华、王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沈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