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财保276号
申请人:张学京,男,生于1981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
申请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
被
申请人:张祖禹,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学京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祖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学京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祖禹在章丘市国土资源局工程质量保证金75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学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祖禹在章丘市国土资源局工程质量保证金75000元,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兴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