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樊金龙,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骆岗镇盛大村盛大小组。本院在执行樊金龙与合肥海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人民币51109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反馈信息、无法查封,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执行,车辆无反馈信息,工商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结本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凡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