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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更896号

蒋兴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蒋兴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更896号罪犯蒋兴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天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兴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1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2月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2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蒋兴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蒋兴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蒋兴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兴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军

审 判 员 杨 兵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文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