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595号
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领域龙山小区27幢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7530710XR。
负责人:金亚娜,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涛,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周文吉,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周文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文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文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文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