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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3061号

聂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聂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061号

原告:聂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专文化,住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阙芝剑,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曾用名杨某某,男,生于1985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学文化,户籍地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以夫妻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龙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