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061号
原告:聂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专文化,住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阙芝剑,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曾用名杨某某,男,生于1985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学文化,户籍地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以夫妻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龙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