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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91民初957号

黄美娟与王玉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美娟,王玉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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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91民初957号原告黄美娟,女,汉��,1988年3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系原告之夫,住址。被告王玉武,男,汉族,1958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黄美娟诉被告王玉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美娟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王玉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5日7时30分许,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创业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维特根门口处与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黄美娟受伤。经廊坊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10000元。原告针对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道路交���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责任。2、住院病案、诊断报告、急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等若干,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及花费医疗费数额。3、现场图片五张,证明事故现场情况。

被告辩称,2016年7月5日早上,我拉着两个客人逆行去好丽友公司西门。我为了减少路程没有绕行,逆行的时候速度慢,就跟走着一样。我给原告让路,是原告车撞到我车车头左手边,就是刮蹭了一下,然后原告就坐地上了。原告当时坐在电动两轮车后面,原告及其丈夫都没有摔倒,是原告自己坐在地上的。我只看到原告膝盖上剐了一个口子,我不知道当时口子有多大,然后原告报警了。我认为我不缺理,就让原告报警了,警察来了给我们勘察的现场。被告未提供证据。经法庭审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7��5日7时30分许,被告王玉武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与同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的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黄美娟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玉武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廊坊市人民医院急诊及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8782元。另查明,原、被告均为××人,被告生活有困难。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由被告王玉武的过错造成,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王玉武身有××,生活有困难,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治疗费酌情支持778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玉武赔偿原告黄美娟治疗费共计778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元由原告黄美娟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婷婷附: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法院账号:单位全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廊坊市开发区支行帐号:10×××07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