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民初1739号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巨喜,刘巨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巨魁,刘巨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739号原告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讷河市康安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128628534P。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勇,男,系通南信用社职员。被告刘巨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通南镇。被告刘巨喜,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通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巨魁、刘巨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杰

代理

审判员  秦四军

代理

审判员  冷菲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