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739号原告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讷河市康安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128628534P。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勇,男,系通南信用社职员。被告刘巨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通南镇。被告刘巨喜,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通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巨魁、刘巨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杰
代理
审判员 秦四军
代理
审判员 冷菲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