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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1057号

崔凤枝与司旭、司英臣、李凤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凤枝,司旭,司英臣,李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崔凤枝,女,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司旭,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司英臣,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凤兰,女,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崔凤枝与司旭、司英臣、李凤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郑黄证执字第5586号执行证书,权利人崔凤枝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因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郑黄证执字第558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绍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