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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727号

杨仁胜、李自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仁胜,李自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杨仁胜,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李自好,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杨仁胜与被执行人李自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