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杨仁胜,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李自好,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杨仁胜与被执行人李自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