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3660号原告吴绪全,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戴德超,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泗阳县东开发区。被告林春梅,女,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东开发区。
原告吴绪全诉被告戴德超、林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绪全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绪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绪全负担。
审判员 庄倩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翰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