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民初17296号

胡建勤与李学洋、廖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建勤,李学洋,廖春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7296号原告胡建勤,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李学洋,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廖春娇,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勤诉被告李学洋、廖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建勤自动撤诉处理。审判

审判员  吴抒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应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