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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751号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751号原告张某1(又名张立卫),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安国市寺下村人。被告张某2,女,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安国市寺下村人。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义贞,女,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安国市寺下村人,系被告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为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艳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