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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5649号

李磊与石素玲、岳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磊,石素玲,岳增松,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磊建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649号

原告:李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济宁成友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国,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素玲,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嘉祥县。

被告:岳增松,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南(800米)嘉瑞路东。

法定代表人:石素玲,经理。

被告:山东三磊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福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金庆,山东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磊与被告石素玲、岳增松、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磊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梁 平

人民陪审员 王剑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