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649号
原告:李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济宁成友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国,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素玲,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嘉祥县。
被告:岳增松,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南(800米)嘉瑞路东。
法定代表人:石素玲,经理。
被告:山东三磊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福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金庆,山东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磊与被告石素玲、岳增松、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磊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梁 平
人民陪审员 王剑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