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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字第292号

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锦云、彭丹(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锦云,彭丹,彭建红,朱采平(系彭建红)之妻,彭云峰,蒋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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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锦云。被执行人彭丹(系吴锦云之妻)。被执行人彭建红。被执行人朱采平(系彭建红)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云峰。被执行人蒋玉兰(系彭云峰之妻)。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锦云、彭丹、彭建红、朱采平、彭云峰、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锦云、彭丹、彭建红、朱采平、彭云峰、蒋玉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练兵、王初娥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锦云、彭丹、彭建红、朱采平、彭云峰、蒋玉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吴锦云、彭丹、彭建红、朱采平、彭云峰、蒋玉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锦云、彭丹、彭建红、朱采平、彭云峰、蒋玉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锦云、彭丹、彭建红、朱采平、彭云峰、蒋玉兰新的财产线索,���请执行人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接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文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