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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催39号

惠州市多科达科技有限公司、廖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惠州市多科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民催39号

申请人:惠州市多科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081227855T)。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上吕村民小组**号。

法定代表人:廖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惠州市多科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惠州市多科达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0358235、出票金额伍万圆整、出票人宁波赛特威尔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武汉孚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公庙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惠州市多科达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多科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增辉

审 判 员  缪 苗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