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0952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商务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902375。法定代表人潘慧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昌曦,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力,该行员工。被告深圳市盛大精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深汕路246号坪山投资大厦1313室。法定代表人赖让盛。被告赖让盛,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告彭小花,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卢淑梅,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32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4916元,保全费3536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
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煜坚(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