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101号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送庄镇三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司胜利,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耀现,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冯双才,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被告王乐敏,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冯双才妻子。被告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栖霞宫村南。法定代表人闫鹏伟,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双才、王乐敏、河南昌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乔同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