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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509号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509号

原告:郑某,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后郗村居民。

被告:陈某,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后郗村居民,现在北京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不到法院应诉,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艳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