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594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慧,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鹂,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泰山某公司职工。被告泰山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贾某,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泰山某公司职工。被告泰山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泰安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韩某,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泰山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