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860号罪犯刘言顺。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四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言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变更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有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言顺准予减刑一年,其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金军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建辉 来源:百度“”